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蒲**及原审第三人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4)皖1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蒲**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改判洪**向蒲**支付租金、物业费共计41405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蒲**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应为合伙合同纠纷而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各方未清算的情况下,蒲**无权直接向洪**主张租金。2021年11月19日,蒲**、洪**、李**三方签订《合伙办厂协议书》,约定三方在××乡××村××村组租赁厂房(亦即案涉租赁房屋)投资塑料造粒厂。协议第一条约定“三方总出资100万元,洪**投资现金50万元股份50%、李**投资25万元股份25%、蒲**投资25万元股份25%”,该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同日,洪**与蒲**签订《租赁...(本文书还有3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