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窦**在清理富裕县益海嘉里的酵母车间工地和大豆车间工地中间的废料场时,将鸿鸣路桥公司保管的齐齐哈尔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三根钢梁盗走,并将钢梁卖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光明村废品收购站获利,经富裕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三根钢梁价值人民币11690元。
被告人窦**于2021年3月24在益海嘉里被富裕县xxx民警口头传唤至塔哈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窦**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窦**于2021年3月24在益海嘉里被富裕县xxx民警口头传唤至塔哈派出所;3.齐齐哈尔市xxx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说明,证实被告人窦**于2021年3月24日被富裕县xxx取保候审,2022年3月24日被富裕县xxx监视居住的情况;4.微信聊天记录及app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窦**在他人安排下在施工区清理现场的情况;5.和解协议和证明材料,证实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质...(本文书还有2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