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作社)与上诉人郭**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2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郭**向某某社支付律师费5000元;2.判令郭**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郭**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社律师费925.07元;二、驳回某某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本文书还有3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