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毛**、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申请对被申请人毛**、罗*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淋头***小区的房产【温房权证松门字第xxxx号、温**(2014)第****号】的不动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银消费******对变价所得款项在本金55688.55元、律师代理费1670元、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滞纳金[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34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需扣除已支付的1.71元);滞纳费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每日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滞纳费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8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使用合约》,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贷款人民币200...(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