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冯**答辩称:精神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调解协议书少了必须参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是无效的。一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认定龙*承担80%责任,某甲保险公司承担是合适的。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是适当的。
李**答辩称:车辆购买时属于按揭支付,购买车险时是全险,不管是运输中还是驻地打泵都是全险,某乙保险公司协商,我没有意见。
龙*、杨**、蔡**均没有陈述答辩意见。
任**、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66534.7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承接了72户农民新农村还建房,后将其中11套房屋的劳务分包给蔡**,冯**受蔡**的雇请在工地上打工。牌号为鄂d1****的混凝土泵车为李**所有,李**通过鄂d1****的混凝土泵车为杨**供应混凝土,龙*受李**的雇请在工地现场操作鄂d1****的混凝土泵车。2019年7月5日11时许,龙*在操作混凝土泵车时,将泵车软管触碰到在墙体上施工的未佩戴安全帽的冯**,致冯**从墙上摔落至地面而受伤。事故发生当日,冯**被送至荆州市中心某某治疗,于2019年8月19日出院,住院45天,出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头皮擦伤;2.右侧锁骨及第1肋骨骨折,右侧第2-7前肋骨折可疑,胸12-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肺部感...(本文书还有5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