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诉被告张**、徐*、张**、张**、陆*、张**、黄**、张**、蒋*、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王*琦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兼原告张**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何**,被告张**、徐*、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及其被告张**、陆*、张**、黄**、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蒋*、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本市xx路**弄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7,733,208.10元归原告张**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张**户籍在系争房屋且一直居住至结婚,也从未获得过福利分房,符合同住人条件,其余户籍在册人员都曾在他处获得过福利分房,故无权再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故根据生...(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