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7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南************(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实业****(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3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未予以评议认定,继续以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加以评判。二审中,某乙公司曾向法院提交过陈**数次通过加盖项目部专用印章通知某乙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施工人付款的委托书,以及某乙公司的付款凭证。如果认为陈**与某乙公司仅仅是内部借用资质关系,那么在陈**数次订立合同、办理结算、委托付款时,某乙公司便应阻止陈**加盖项目部专用印章,以免混淆主体身份。但某乙公...(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