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欠款1372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被告王**承接了沈丘县睿园小城**幢楼的钢筋工程,王**并与他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后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因施工人员不够,便让原告帮忙找人施工,原告想尽一切办法帮被告找施工人员进行施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也多次借款给被告。工程施工完毕以后,被告对拖欠原告的款项为原告打了欠条。后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追要拖欠的欠款。被告都以资金不足为...(本文书还有1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