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象山区某****、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象山区某****的经营者暨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3009.12元、罚息21534.86元(罚息暂计至2023年5月25日,此后罚息按编号为450009115602****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7836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9日,被告象山区某****作为借款人,被告沈*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与原告签订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