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倪**与被告正阳县源*******(以下简称源信置业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源信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倪**共同诉称,原告刘**、倪**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8日,被告因房地产开发与原告达成“正阳县建设路东侧小袁*居民户旧房改造置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拆除原告老宅,补偿原告建成后的新房三套,计340平方米,门面房三间两层,并建三米车*及储藏室一间。同时约定新房交工日期为20个月,期间补助租房补助金每年3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不能完工交房,导致原告长期租房居住,直至2022年7月份,被告才交付补偿协议中约定的门面房三间**层,住房二套232平方米,住房尚有118平方米没有交付,车*及储藏室也未交付,租房租金拖欠七年,计款21000元...(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