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伍**、伍**、伍**、伍**、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伍**、伍**、伍**、伍**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伍**、伍**、伍**、伍**、伍**将伍某620个月的抚恤金83549.40元(4177.47元/月×20个月)给付姜*;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伍某**生于1933年,其与妻子育有被告伍**、伍**、伍**、伍**、伍**二子三女,伍某6妻子过世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原告姜*与伍某6相识之后同居,原告姜*比伍某6小23年身体健康,而伍某6年老体弱,有多种老年病且经常住院,均是原告照顾其日常生活及住院护理。2018年8月1日,伍某6亲笔写下赠送书“我愿送贰拾个月抚恤金给姜*”,此赠送书实质上具有遗嘱性质。2023年1月7日,伍某6因病死亡,2023年6月8日,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证明:“伍某6系国...(本文书还有3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