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原告补充述称,一、原告与被告莲城公司之间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签单日期是2021年4月20日,当时原告准备起诉三被告,后*被告莲城公司、计**要求延长还款期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所以原告当时没有起诉。本案中,原告目前尚未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三、被告孙**是被告莲城公司的监事,所以莲城公司是被告计**、孙**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被告计**、孙**是夫妻关系。
三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其关联性结合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予以确认;2020年12月5日的还款计划书无原件核对,且即使属实,也已被2021年5月17日的还款计划书替代,故...(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