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长沙乐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许*2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长沙乐曙**********的诉讼代理人姚**、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959.03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2021年9月5日下午,原告与其父母一道共同前往长沙月亮岛卡丁公园玩卡丁车。卡丁车游玩时间共约7分钟,原告父亲与原告共同驾驶卡丁车游玩,车辆运行第二分钟时,原告的右侧脚背出血,原告父母亲见状将原告紧急送往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就诊,确诊为1%体表面积的三度烧伤。期间被告派代表支付原告医药费5000元,之后再未进行赔偿。原告仅两岁,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阶段,处在脚趾关节...(本文书还有3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