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张**、张**、张**、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4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张**、张**、张**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与被告张**、张**、张**均申请追加王*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原、被告的申请追加了被告参加诉讼,于2024年10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张**、张**、王*共同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xxx、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838.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张**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建房。原告经被告张**雇请,为被告张**、父子修建房屋。作为房屋修建工程承包人,被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为...(本文书还有3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