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10780元;退还原告质保金11620元,以上共计:122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马**签订了《室内矿棉板吊顶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由被告马**承包的《银川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六标段民警备勤用房、餐厅、库房、项目》中所有矿棉板吊顶、窗帘盒工程等安装工作。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工包料。综合单价为41.5元每平方,共5600平方米,合同总价暂定约232400元,合同履行期为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完工。合同又约定付款方式为:材料进场后安装工程总量的70%后付进度款80000元整,待吊顶全部安装完毕付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本文书还有1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