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韩**是否为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判将韩**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有无合理依据;2.本案应以合同约定的承包价为结算依据还是应以鉴定结论确定的价款为结算依据;3.韩**主张的工程款中是否应扣减材料款、机械费等,原判确定的工程款金额是否适当;4.李**、方益公司、玉万公司、城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韩**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无法律依据。
2021年9月26日玉万公司中标了本案诉争的昆仑大道水校过街设施建设工程,2021年10月8日玉万公司与发包人城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内容是在昆仑西路(水校公交车站)建设全长约56米的人行过街天桥工程,同步进行垂直升降电梯、铺装等附属设施建设,暂定合同价为6215758.91元。玉万公司中标后,与方益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方益公司,合同总价款为800000元,方益公司已按约完工,玉万公司支付了750000元劳务费...(本文书还有4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