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宁夏某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李**、宁夏某有***的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2%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系朋友关系,在2015年政府将原告位于固原市××区的宅院征收,补偿一套房屋及60万左右的现金,后在2016年9月份政府将征收补偿现金兑付。被告李**在2016年9月19日联系要求向原告借款50万元,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按1.5%计算,原告顾及朋友情谊就答应了被告李**的借款请求,于2016年9月21日将50万元...(本文书还有1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