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新疆分行”)与被告孙**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新疆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新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贷款本金24946.87元,逾期还款利息6984.35元,违约金3153.16元(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2021年9月21日至被告实际还清本金期间的利息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送达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开户激活建设银行信用卡。被告将卡片激活后进行...(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