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原审(2021)苏031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内容为:一、被告同力创展公司欠原告众智建筑公司工程款7169142.09元,被告于2021年8月15日24时前给付原告50万元,被告于2021年9月15日24时前给付原告100万元,被告于2021年10月15日24时前给付原告100万元,被告于2021年11月15日24时前给付原告100万元,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24时前给付原告100万元,被告于2022年1月15日24时前给付原告100万元,被告于2022年2月15日24时前给付原告100万元,被告于2022年3月15日24时前给付原告669124.09元;二、原告众智建筑公司就上述7169142.09元工程款对徐*市泉山区山水丽庭**号楼**楼m5、11-1-1103、11-2-301、11-2-303、11-2-1201、11-2-1503、11-2-**室房屋的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同力创展公司如不按期履行以上付款义务,原告众智建筑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提前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61984元、减半收取30992元,由被告同力创展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2年3月15日24时前给付原告)...(本文书还有5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