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以其与仁某某离婚后需抚养子女、生活困难为由,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次**称:离异后需抚养一名未成年子女,在拉萨务工、租房居住,生活比较困难,故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抚养费44,999元。
经审查查明,次**与仁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022)藏0127执****号**案中,仁某某需向次**支付补偿款6,3000元。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6,001元,后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