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宏星**********(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四川玖鸿********(以下简称玖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玖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73,450元、利息75,570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1,073,450元为基数,按月息3.2‰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2.本案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的奇台县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施工期间,于2019年8月,被告将其承建的奇台县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中的三个“水池子”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接受工程,...(本文书还有2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