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辩称,上诉人将交强险限额2000元全部赔偿给案外第三者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为被上诉人预留赔偿份额,一审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给付被上诉人1000元,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是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并不存在实际赔偿数额少于判决数额的情形。上诉人主张的其承保车辆对被上诉人所承保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小,鉴定价格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孙**未陈述意见。
原审原告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39939.6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为37546.5元、鉴定费3150元,共计40696.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1日3时40分许,孙**驾驶车牌号为鲁某****(皖s****挂)的重型货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543公里加400米西半幅时,先后与董*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某****(辽d****挂)重型货车、之前已发生单方...(本文书还有3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