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彭**、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彭**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5720.63元,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的18000元外,尚应支付赔偿款387720.63元,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3日19时,被告彭**驾驶湘h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停靠在桃江县(省道319线224km+250m处)的公路边排查故障时,因车辆尾部反光标志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且未在车后设置明显反光警示标志,导致原告驾驶益阳5032231二轮电动车撞到该车尾部,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彭**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桃江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43天,用去医疗费185904.64元。经湖南省芙...(本文书还有5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