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营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某某营部、某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2.判令某某公司立即搬离**路**侧的地块;3.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营部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243000元并从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40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某某公司搬离涉案租赁物日止的租金;4.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营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利息计算详见起诉状附表,并以243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2月1...(本文书还有2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