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信某**(以下简称信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耀***(以下简称耀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某公司、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53,982.2元,并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353,982.2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2.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4年1月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供货期限为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货款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提货方式为购方自提自运,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现合同履行期已届满,被告尚*原告货款未付清,原告索要无果现依法起诉。
耀某公司、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耀某公司属于...(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