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诉被告刘**、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刘**、某某财险长沙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2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刘**因违章驾驶湘av7w**号车辆在金洲镇美洲路将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受伤及财产受损的事实。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宁乡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0天,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用去医疗费5万多元,其伤情经法医学鉴定为:多项十级伤残等,造成损失166189.98元。此次交通事故经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原告负主责,被告刘**负次责。被告刘**在被...(本文书还有3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