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包**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魏**取得案涉6%股权并非基于与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该《股权转让协议书》仅仅是为了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而签订,其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包**主张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依据。该6%股权系山南南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南南安公司)的三位股东包**、甘肃正茂嘉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正茂公司)、甘肃泰盛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泰盛公司)分别向魏**转让2%的股权,作为魏**办理山南南安公司亚东县春丕沟铁矿《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劳动报酬。基于上述理由,为查明案件事实,魏**一审中申请追加甘肃正茂公司及甘肃泰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未作出回复。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从形式上来看,案涉6%的股权系包**转让给魏**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具体转让股权的结构如下:2017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前,山南南安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包**持股32.4%,甘肃泰盛公司持股33.6%,甘肃正茂公司持股34%。魏**成为山南南安公司股东的过程中,存在下列股权变更事项:...(本文书还有6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