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某某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0479.24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李**驾驶牌号为苏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j×××**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在滨海县某某县亿山水泥厂内装水泥倒车时,撞到边上水泥管,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现原告损失未获得赔偿,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请。
被告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