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9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王**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温县温徐路济河桥北路段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未做到安全驾驶,与同方向在前的行人王*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王*3受伤、面包车损坏。2021年3月10日王*3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3月19日,经温县公安局鉴定,王*3系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21年4月6日,经温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3无责任。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王**到温县投案。王**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13万元、丧葬费3.5万元。
另查明,2021年2月9日晚,被告人王**搭乘王**的豫h×××××车辆一同到温县北的搅拌站厂区内吃饭,王**将豫h×××××号面包车停放在搅拌站厂区内未锁车门且未拔车钥匙。饭后王**等人走后,王**擅自驾驶豫h×××××号面包车并发生交通事故。
被告人王**所驾驶豫h×××××号机动车所有人为王**,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本文书还有3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