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某*与被告慈溪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判令被告即时向原告偿付货款计305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其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出风口产品,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4年3月30日,共计货款40530元。被告付款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计3053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