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天圣********与被告杭州商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23)浙0603执保****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天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杭州商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许**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天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杭州商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后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天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要求解除原被告2022年10月12日签订的《“猪领鲜·东辽黑猪”定制产品礼盒销售合同》(自起诉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57613.35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猪领鲜·东辽黑猪”定制产品礼盒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购买“猪领鲜·东辽黑猪”组合产品礼盒,包含礼盒产品共4000份,合计货款859000元。另约定被告最后一笔提货不晚于2023年1月10日,如委托甲方快递寄送礼盒,按照江浙沪地区每个礼盒20元,江浙沪地区以外每个礼盒25元标准收取快递费用,被告于货单签收日期7天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制作,但被告未按约提货付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只提取了848个礼盒产...(本文书还有6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