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宋**的一审诉请;2.宋**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权利确认不符合当事人过往家庭财产处理的客观事实,严重损害了宋**的合法权益一、一审法院未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事实错误(一)购房和办证意思和行为,证明宋**购房和享有权利二手房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内容载明及签字都是宋**和宋**双方购买和所有,除宋**口述称为了侄女读书加名之外,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对宋**、宋**双方购房的意思进行否定(二)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案涉购房款,一审判决认为款项去向不明,存在错误一审中,宋**及证人均称是宋**对父母还款,说明该款项支付给了父母,当然是用作购房使用(以还给父母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并非偿还借款宋**称是宋**妻子宅基地建房,借父母同和蟹山房屋110000元的还款事实上,蟹山房登记在父母名下,归父母所有,父母在2008年售卖宋**在妻子徐**名义下的宅基地上建房完成(**层)是在2003年,父母不可能以该售房款借给宋**建房宋**的三笔付款分别在2005年8月、2006年和2007年,也不可能是用作偿还借款(三)宋**提供的“借条”是否真实,应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辨识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宋**的借款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其二,借条字迹新鲜,非过往十多年前形成,还款的事实与宋**的陈述亦相互矛盾因此,宋**称借款购买的行为不属实(四)宋**30300元购房款支出,为后续公积金取款支付当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如现在注明购某某路号房屋(五)购房款实际支出:案涉房款主要由父母出资,宋**部分出资,宋**实际出资不明(六)宋宝发的“记账本”和案情关系淡薄的内容完整,恰在证明案件关键内容处缺少,不符合常理该记账本从残留内容看,完全可能是提交人主张的相反意...(本文书还有7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