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乌**、额**和与被告熊**、王**、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乌**、额**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图亚、被告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乌**、额**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抢救费2491.58元、死亡赔偿金730140.00元、丧葬费51902.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电瓶车损失费2800.00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00.00元,剩余按责任比例40%划分由三被告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