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女,1986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通过出具《借据》、《证明》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进行了结算,从而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从案涉的《借款》、《证明》的内容来看,其与案涉《委托理财协议书》及《委托补充协议书》无任何关联性;其次,案涉《借据》中所载明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614439元,结合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本案一审、二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上述数额的确定并未经过双方的核对,故原判决中关于再审申请人通过出具《借据》、《证明》的方式,对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进行了结算的观点,与...(本文书还有1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