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钮**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债务公司股东任意延长出资期限时,应依法调整其权利义务。原审判决所依“2026年12月31日”的出资届满期限是某乙公司决议改变章程、延迟后的出资期限,各原股东均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缴足2000万元注册资本,而未履行。某乙公司在巨额担保债务存在的情况下,又以决议方*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属于应支持善意债权人的情形,即使未发生此后的转让情形,依《九民纪要》亦应加速到期而履行出资义务;某乙公司始终未履行裁判确定的到期债务,也未申请破产。某乙公司从未还就案涉债务主动或被执行一分款项,桃城区人民法院因查询不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某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也未申请破产,所以应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司法应坚持并贯彻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案涉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桃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是综合了全部执行案情后,依法认为包括某乙公司在内被执行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才依上诉人申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而裁定追加;被上诉人股权转让款25万元应为代某乙公司向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称未实际出资,其于2019年9月20日转让股权收款25万元,违背了对价等偿原则,被上诉人因股权受益,该25万元款应立即用于偿还某乙公司对上诉人的债务。
钮**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被上诉人自认不是深州源通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上...(本文书还有6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