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青海互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9600元(3个月的经济补偿)。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5日,原告被雇佣至被告的公司从事安保工作,任保安一职。2022年7月13日下午,原告正在公司工作时,被安保科科长通知从明天开始,让原告去水泥生产车间上班。2022年7月14日,原告被通知,如不去水泥生产车间上班,将视为自动离职。经原告自行查询,发现原告在职这三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22年7月份,原告向互助土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经仲裁解...(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