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田**、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2020年1月3日原、被告口头约定的装修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46159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9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60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3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将位于民权县**路**路**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让被告装修,原告向被告交付装修款46159元,被告却不履行装修义务,特...(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