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吉林省松***********(以下简称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合计26850.73元,自200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处电工,1997年至2003年间原告为被告处进行电力设备实施维护维修,期间因村委会经费紧张,由原告为被告垫付购买施工维护用料及缴纳部分电费共计26850.73元,原告2004年离职后,由被告在经管站处下账结转至今,现该笔欠款已经拖欠多年,多次催要未果,至今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村民委员会辩称:费用产生在2002年,这26850.73元...(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