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与被告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18137.3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5290.49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218137.3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3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4日,被告余**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某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