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与被告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晨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8423.34元、保费899.37元,利息损失(利息以代偿金额及保费数额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关**于2016年8月25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53921616001059的个人贷款合同,向光大银行沧州分行贷款56000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本文书还有1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