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与被告韩**、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34320.07元、保费914.4元,利息损失(利息以代偿金额及保费数额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韩**于2017年4月20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53921*****00756的个人贷款合同,向光大银行沧州分行贷款47000元(用于生产生活所需)。2017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保单号:pbb*...(本文书还有2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