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诉被告刘**、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人民财产保险江*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向雷**赔偿损失136154.84元;2、请求判令人民财产保险江*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3、请求判令刘**、人民财产保险江*市分公司承担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3日10时,刘**驾驶粤jn××**号小型客车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水步镇水步圩邮政路口路段时,因没确保安全与行人雷**(自西向东行走)发生碰撞,造成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雷**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刘**所驾驶的车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由人民财产保险江*市分公司进行承保。经鉴定...(本文书还有3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