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正勤********与丁**、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正勤********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芜湖正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已拖欠的物业费442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芜湖市大***小区a区**室商铺业主,其所购买的房屋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均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曾多次催要,并且发出了书面的催款通知,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现诉诸法院,望能判如所请。
丁**、李**未到庭...(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