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4)青28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天峻县人民法院(2024)青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结清所欠工程款348683.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如下:一、本案是由于施工合同价格争议产生的民事诉讼,权利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结清实际所欠工程款的要求合理合法,但一审法院由于庭审程序错误:上诉人已经在诉状上明确代理人信息的情况下,在开庭时突然剥夺代理人代理权,导致在庭审时没有调查清楚涉案事实。二、本案庭审采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判决书漏洞百出,未能说明并按简易程序收诉讼费,属于程序违法。三、上诉人并没有重复诉讼,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在2021年还在涉案工地施工,而该项工程量及款项一直未能结算,一审法院显然未调查清楚涉案事实,特此,上诉人要求贵院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