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与被告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6513.91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标准变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签订《嵊州正大新世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嵊州正大***小区提...(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