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洪**、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125,000元;3.被告赔偿因瑕疵履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以12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
间的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于2020年4月15日与被告洪**签订一宗热风棉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支付125,000元从被告处购买1000kg有合格证的热风棉用于制作kn95防口罩。由被告送货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3号交付,接收入为江厚新。上述口头协议达成后,被告洪**指示原告将首付款100,000元汇入公司监事即被告张**的个人账户,剩余25,000元指示...(本文书还有3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