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华*(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27日,被告(原告)王*又作为原告将原告(被告)华*(宁*)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华*(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华*(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2069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794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经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人仲字(2022)第****号裁决书,由原告公司为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和2022年3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10011元,被告王*上班期间单位每月都为其安排休息,且2022年3月至5月的工资原告公司也已经为其发放,不拖欠任何费用,且被告当庭也无法对7942元工资、2069元的带薪年休假自圆其说,故原告认为被告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望判如所请。
被告(原告)王...(本文书还有44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