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与被告夏**、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对外经贸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外经贸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44000元;2.判令夏**偿还截至2019年6月7日的合同期内尚欠的利息43050元;3.判令夏**支付以尚欠本金844000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夏**支付律师费38248元;5.如夏**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本文书还有3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