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湘潭湘仁**(以下简称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8901.2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请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1日,原告因混合痔到被告处住院手术,在术前被告明确告知原告能通过手术治疗治愈。原告入院后进行了各项检查,做好相关准备后,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在被告处行硬腰联合******下行pph术+消痣灵注射术。原告手术后,一直未通气,双侧腰腹部反复疼痛难忍,被告一直无法查明原告疼痛原因并对症治疗,原告疼痛加剧于2020年4月13日转入湘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湘潭县人民医...(本文书还有3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