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洪**与被告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20万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毛**个人承包案外人浙江嘉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东阳市槐堂棚户区c地块改造安置用房二期项目工程。2020年6月12日,两原告汪**、洪**以被告毛**员工的身份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两原告分包被告承包的上述案涉工程,并对两原告承包的范围、工作内容及方式、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等内容进行...(本文书还有621字未显示)